索引號: | 330290000000/2025-00299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文件編號 | 甬前管發〔2025〕4號 | 發文日期: | 2025-02-1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發布單位: | 寧波前灣新區管理委員會 |
BQWD00-2025-0001
各局(辦、委),駐新區各市級垂直機構,各鎮(街道),各有關單位:
《寧波前灣新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已經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波前灣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2月14日
為規范寧波前灣新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補償行為,滿足群眾 多樣化居住需求,維護被補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甬政發〔2024〕57號)、《寧波杭州灣新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若干規定(試行)》(甬新管發〔2016〕4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前灣新區直管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補償。
二、工作原則
本規定遵循依法自愿的原則,鼓勵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安置補償并購房,確保住房權益有保障。
三、補償獎勵
被拆遷人選擇全部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的結算金額除根據《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外,再按《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補償金額給予5%的獎勵。被拆遷人選擇部分貨幣安置、部分調產安置的,貨幣安置部分的結算金額根據《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
四、購房補助
對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安置補償方式,并將貨幣安置補償資金全額兌換成房票,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以下簡稱購房期限)購買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用房(含車庫、車位)的,按照被補償人貨幣安置補償資金(不含第三條規定的貨幣安置補償增加和獎勵部分)25%給予補助;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貨幣安置補償資金的,按購房納稅憑證記載的價稅合計資金一定比例給予補助。超過購房期限購買住宅用房的,不予補助。購買現房憑不動產權證和購房納稅憑證,購買期房憑商品房網簽備案的買賣合同和全款購房憑證申請購房補助。
被補償人在征收土地預公告或拆遷公告發布后購買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用房(含車庫、車位)的,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可以給予前款規定的購房補助。
五、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關于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實施辦法(試行)》(甬前管發〔2023〕20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或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按原規定執行。
寧波前灣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5年2月14日印發
政策原文:《寧波前灣新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pdf
政策解讀:解讀《前灣新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