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30290000000/2018-00034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文件編號 | 甬新管發〔2018〕36號 | 發文日期: | 2018-09-2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發布單位: | 管委會辦公室 |
各局(辦、委),庵東鎮人民政府,各生產經營單位:
為有效推進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寧波市安監局等十七部門聯合印發的《寧波市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機制建設激勵約束政策》和上級關于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新區實際,就進一步加大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聯合懲戒力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清形勢,充分認識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以來,我區生產安全事故多發,尤其在6月5日發生1起死亡4人的較大事故,安全生產形勢非常嚴峻。事故暴露出一些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不徹底,安全培訓不到位,對外協外包、有限空間、登高、電焊等作業安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各部門、庵東鎮、各企業必須認清形勢,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從講政治、講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當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采取切實有效的管控措施,堅決扭轉安全生產事故多發勢頭。
二、加強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控制人等)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協調解決本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公司、車間、班組、員工要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全面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生產安全。
(二)落實政府部門監管責任。要嚴格按照《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和“三個必須”、“屬地管理”等原則,根據部門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依法對本行業領域、本鎮轄區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制訂執行、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訓、高危作業和外協外包項目安全監管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應急管理等工作,嚴格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要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三、突出重點,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法定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技術操作規程;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持證率必須達到100%;組織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每年不得少于2次,特別是新員工崗前三級安全培訓率必須達到100%;
(三)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并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中董事長或總經理每月至少檢查2次,分管負責人,生產、安管部門負責人或車間主任每周至少檢查2次,班組長必須每天進行崗前檢查安全和培訓,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半年組織開展一次預案的培訓和演練活動;
(六)加強對本企業內部外協外包作業的的監管,確認承包單位項目工程承接資質和相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定期對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條件等相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不斷完善涉及有限空間、噴涂漆、涉爆粉塵、危化品使用和儲存、特種設備、登高、電焊等危險作業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及現場防護保障措施,有效預防和減少相關事故的發生;
(八)加強工傷事故管理,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四、依法治安,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格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企業當年累計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2次(含)以上的,或抗拒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或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察指令的,或發生亡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或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未完成安全生產三級及以上標準化達標的,或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違法行為被查處或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取消相關榮譽、相關先進的評選資格;
(二)限制受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審批;
(三)取消其申報市級以上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省知名商號和省、市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資格;
(四)在制定有序用電、用氣方案時,列入首批限制名單;
(五)不得參與土地出讓的公開競標;
(六)不得減免稅收和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享受各類政府資金補貼或者參與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資協議書約定的除外);
(七)建筑施工企業及負有責任的分包單位不得參加新區內招投標項目的投標;在新區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暫停受理其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新區外企業取消其在新區登記備案資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九)涉及重大項目的,由新區安委會另行研究決定;
(十)本懲戒措施自201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
2018年9月28日